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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3执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孙春宏与张艳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3执保123号申请保全人:孙春宏,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五九七农垦社区C区。被保全人:张艳侠,女,1974年3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申请人孙春宏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张艳侠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理赔款15575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本院裁定准许。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春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定,裁定如下:冻结张艳侠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理赔款15575元,冻结期限12个月(2017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叶新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