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执监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志坤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执监105号被执行人:刘志坤,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翁源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执行的被执行人刘志坤罚金一案,因执行案件实际情况,为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执行的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4)小店刑初字第00621号刑事判决书,本院指定由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执行。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10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晋文审判员 郭 斌审判员 侯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琳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