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邓成业与苏浩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成业,苏浩松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456号原告:邓成业,男,汉族,1947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苏浩松,男,汉族,1969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杰,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朋,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邓成业诉被告苏浩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邓成业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邓成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成业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成业负担。审判员 刘旭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佩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