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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力诉被告张洪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张洪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37号原告:张力,男,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被告:张洪奇,男,1963年3月8日出生,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张力诉被告张洪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9,800元,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23日起给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3日,被告欠袁兆福19,800元,用我的拉土石车抵押.因未及时还款,袁兆福将我的车扣留,无奈我于2014年12月23日替被告给付袁兆福欠款19,800元,袁兆福为我出具了收条。依照担保法规定,“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债务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为此,我多次找被告追要欠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张洪奇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给其送达开庭前法律文书,且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待原告查找到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冰礁审判员  顾 郁审判员  王 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