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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岳某、金某等与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哈达英格嘎查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金某,萨某,布某,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哈达英格嘎查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857号原告:岳某,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原告:金某,女,1955年6月1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原告:萨某,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原告:布某,男,1951年7月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哈达英格嘎查委员会,所在地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哈达英格嘎查。法定代表人:宝某,该嘎查嘎查达。原告岳某、金某、萨某、布某诉被告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哈达英格嘎查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岳某、金某、萨某、布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金某、萨某、布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金某、萨某、布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岳某、金某、萨某、布某负担。审判员  杨显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秀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