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异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崔向东、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原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南通秋深源贸易有限公司、张月生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向东,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原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南通秋深源贸易有限公司,张月生,吴巧玲,龚晓芳,陈洪辉,施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异47号申请人:崔向东。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原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新。被执行人:南通秋深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月生。被执行人:张月生。被执行人:吴巧玲。被执行人:龚晓芳。被执行人:陈洪辉。被执行人:施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原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秋深源贸易有限公司、张月生、吴巧玲、龚晓芳、陈洪辉、施箭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崔向东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及其附件、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存根等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6月5日进行了听证。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吴巧玲、龚晓芳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崔向东称,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秋深源贸易有限公司、张月生、吴巧玲、龚晓芳、陈洪辉、施箭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2)崇商初字第07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已申请强制执行。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办理了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名称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2016年1月7日,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崔向东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2012)崇商初字第07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崔向东,并通知所有债务人。请求将(2013)崇执字第1655号执行案件原执行申请人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变更为申请人崔向东。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称,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和崔向东的债权转让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同意变更。吴巧玲、龚晓芳称,没有意见。本院查明,本院立案受理(2013)崇执字第01655号申请执行人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秋深源贸易有限公司、张月生、吴巧玲、龚晓芳、陈洪辉、施箭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2)崇商初字第07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7619450.98元及其利息。本院强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8月25日,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变更名称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2016年1月7日,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崔向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将对南通秋深源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945.14万元(其中本金761.94万元,利息183.2万元)转让给崔向东,转让价款为400万元。崔向东于2016年1月8日,向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支付转让款400万元。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向被执行人南通秋深源贸易有限公司、张月生、吴巧玲、龚晓芳、陈洪辉、施箭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本院认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崔向东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崔向东受让了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对南通秋深源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崔向东为(2013)崇执字第01655号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高 航人民陪审员 王树成人民陪审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