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民终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姚某与姚某2、姚某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某,姚某2,姚某3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民终3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2,住甘肃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3,住甘肃省嘉峪关市。上诉人姚某因与被上诉人姚某2、姚某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7)甘0523民初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姚某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二、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独立的案由。姚某提起的确认产权归属备忘录效力符合该案由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范围。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纠纷既包括争执不下的事情,也包括不易解决的问题。且纠纷作为一种事实状态,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当事人自己感知的一种社会关系。法院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不是被侵害或履行来判断是否有纠纷的发生。四、一审法院没有向姚某2、姚某3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就判断没有纠纷属于主观臆断。事实是,姚某2直接否认合同的效力并将姚某的妻子打伤,显然是有纠纷的发生。综上,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姚某2与姚某3未提交答辩意见。姚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对姚某与姚某2、姚某3签订的房屋产权归属协定备忘录确认有效;2.诉讼费用由姚某2、姚某3承担。事实和理由:1992年4月13日,姚某与姚某2、姚某3签订了房屋产权归属协定备忘录,对祖传大院的房屋产权进行了规范,约定了各自的归属。现姚某起诉于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协定备忘录有效。一审法院认为姚某要求确认的房屋产权归属协定备忘录,系三方当事人签名认可,属当事人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当事人均未对备忘录效力提出异议,即未针对备忘录发生民事纠纷。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经审查,原告对未发生民事权利与义务争议的备忘录请求法院确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某的起诉。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17日姚某向甘谷县人民法院起诉称,1992年4月13日,姚某与姚某2、姚某3签订了《产权归属协定备忘录》对祖传大院的房屋产权进行了规范,约定了房屋各自的归属。2016年姚某3修建西房,侵占姚某地基。姚某2擅自将厕所建在姚某东房台基上,后又将姚某妻子打伤。姚某遂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协定备忘录》有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应否受理姚某请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协定备忘录有效的起诉,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本案姚某的起诉,一是姚某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的规定,可以成立独立的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甘谷县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立案审理。一审法院认定姚某请求确认的房屋产权归属协定备忘录系三方当事人签名认可,属当事人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当事人均未对备忘录效力提出异议,未针对备忘录发生民事纠纷,属程序错误,且缺乏事实和理由。一是一审未向姚某2、姚某3送达起诉状,姚某2、姚某3未进行答辩,未开庭审理,驳回起诉裁定是径直对姚某诉状进行形式审查后所作,不应对未经庭审查明和认定的事实和争议进行确认。二是立案审查阶段,对是否存在争议和纠纷应根据姚某的起诉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和判断,且不能只局限在审查姚某是否指明姚某2、姚某3有否定协议或合同效力的直接言论上,姚某是否指明姚某2、姚某3有具体违反协议或合同的行为也是据以作出认定的重要条件。根据姚某诉状所述,姚某2、姚某3与姚某签订房屋产权归属协定备忘录后,相继侵占备忘录确认属于原告所有的宅基,且姚某2在姚某找姚某2、姚某3理论时将姚某之妻打伤,据此,根据立案审查标准,足以认定姚某提出了姚某2、姚某3以违约行为的方式否定备忘录效力的纠纷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关于备忘录效力的纠纷,一审认定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7)甘0523民初9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符继红审判员 田 力审判员 石 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