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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8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朱江与郑世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江,郑世红,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337号原告:朱江,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镜,重庆市巴南区木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世红,女,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第三人: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井坡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4530819X2。法定代表人:罗皓,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江与被告郑世红,第三人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交纳6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江负担。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