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韩拥军与王树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16号申请人:韩拥军,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王树军,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申请人韩拥军与被申请人王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韩拥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海尔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