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谭显容与明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显容,明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谭显容,女,生于1974年11月22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明遥,男,生于1967年10月13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显容与被执行人明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支付申请人现金3万元,后双方自行达成了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03执3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宗祥审判员 张玉春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