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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谭显容与明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显容,明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谭显容,女,生于1974年11月22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明遥,男,生于1967年10月13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显容与被执行人明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支付申请人现金3万元,后双方自行达成了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03执3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宗祥审判员  张玉春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