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山东龙虎商贸集团公司与张军、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1民初1067号原告:山东龙虎商贸集团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34109-9,地址:曲阜市颜庙街21号。法定代表人:刘俊臣,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英,女,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系山东龙虎商贸集团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某,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军,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活塞厂下岗职工,住。被告:张洪,女,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原告山东龙虎商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龙虎商贸)与被告张军、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虎商贸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英、孔某,被告张军、张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龙虎商贸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整,利息4.44万元,共计34.44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从2017年4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按月息2.2%计算);3、要求被告办理在孔某名下的房屋他项,由我公司优先受偿;4、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军、张洪因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6月7日借我龙虎商贸现金30万元整,当时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按月息2.2%计算。被告张军、张洪并在曲阜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曲阜市孔子大道某房屋)抵押给我公司,为方便办理手续将他项权证办理到员工孔某名下。并承诺如此笔借款还不上,自愿将房子过户到我公司名下。从2016年9月7日至今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还不上欠款,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张军、张洪承辩称,借款是事实,但目前很困难,没有能力偿还,不同意收回抵押的房子。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2014年6月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证明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0万元的事实;证据二、借款条一份。证明由二被告于2014年6月7日在原告处亲自打的借条;证据三、房屋他项权证一份。证明房屋所有人张军和原告方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于2014年6月13日作的房屋他项抵押;证据四、保证合同一份。证明如到时还不上,以富邦新都8号楼2单元604室、604跃室作为抵押。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亦无异议,上述证据真实、来源合法,且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张军、张洪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6月7日借龙虎商贸现金30万元整,当时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按月息2.2%计算,原告龙虎商贸按借款合同约定扣除当月利息6600元后,将借款293400元转账给被告张洪的银行账户。2014年6月13日,被告张军在曲阜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其所有的曲阜市孔子大道某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办理在原告的工作人员孔某名下,原被告及孔某均认可该他项权证即为该笔借款的抵押,从2016年9月7日至今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还不上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张军、张洪承认龙虎商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山东龙虎商贸集团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数额,《借款合同》第一条中利息的支付方式约定“出借人支付借款人借款时,扣除借款人应付利息”,且原告提交的支付凭证证实原告在扣除当月利息6600元后支付给张洪293400元,因此应认定借款数额为293400元;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2%支付利息,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核减按照月利率2%标准予以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原、被告已经为诉争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现被告迟延还款,原告有权就抵押物即位于曲阜市南关居委双绣胡同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011330的房屋的价值优先受偿诉争借款本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军、张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龙虎商贸集团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93400元。二、被告张军、张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龙虎商贸集团公司借款利息45144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6月7日至2014年7月7日止计5868元;自2016年9月8日至2017年4月8日,扣除已支付利息1800元计39276元),并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此后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张军、张洪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时,原告山东龙虎商贸集团公司对被告张军、张洪所有的曲阜市孔子大道456号富邦新都某室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3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成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亚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