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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怀与李俊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怀,李俊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001号原告赵怀,男,195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李俊江,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怀诉被告李俊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诉状,其诉讼请求中需要评定伤残等级、不能确定具体数额。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根据原告递交的诉状,其诉讼请求因需要评定伤残等级,导致无法确定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数额,应视为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赵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凌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丽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