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柴小燕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冬,柴小燕,王镜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56号申请执行人李冬冬,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住侯马市。申请执行人柴小燕,女,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王镜淇,男,汉族,1979年8月5日出生,住侯马市。李冬冬、柴小燕与王镜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晋1081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冬冬、柴小燕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镜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34000元及利息均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晋1081执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保国审判员 朱素忠审判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慧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