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发森、张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发森,张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3509号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国酒大道三转盘羊子丫。法定代表人:杨佳鑫,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芳,女,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该公司龙井支行行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发森(曾用名张法生),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告:张飞,女,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发森、张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维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启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