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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发森、张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发森,张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3509号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国酒大道三转盘羊子丫。法定代表人:杨佳鑫,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芳,女,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该公司龙井支行行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发森(曾用名张法生),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告:张飞,女,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发森、张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维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启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