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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厦门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499号原告:厦门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春江里15号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051169930A。法定代表人:朱进康,集团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涌、史玉洁,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挺,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告厦门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李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春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雅 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