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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8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小堂与被告长子县南漳镇东旺村委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堂,长子县南漳镇东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8民初578号原告:陈小堂,男,195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长子县南漳镇东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苏旭清,任村委主任。原告陈小堂与被告长子县南漳镇东旺村委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1513.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05年3月24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由原告租赁被告土地20亩,租期为20年。现原告以被告不履行合同,并将该租地另租他人、导致合同不能实际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赔偿损失,但并未履行通知被告解除合同之义务,原告在未与被告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基于合同解除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小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0元(已收取),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文宏人民陪审员  陈 杭人民陪审员  张旭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