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袁显芳与张彦易利胜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显芳,重庆市源林景家具有限公司,易利胜,张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519号原告:袁显芳,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市源林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39号雅兴翠苑(凯莱阳光)1层与2层之间上夹层第3层的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395944930。法定代表人;柳林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易利胜,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张彦,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玲,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显芳司与被告重庆市源林景家具有限公司、易利胜、张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显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袁显芳负担。审判员 彭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