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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5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慧玲与裴中文、濮阳市高新区天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玲,裴中文,濮阳市高新区天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340号原告张慧玲,女,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住濮阳市。委托代理人李胜广,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中文,男,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住濮阳市。被告濮阳市高新区天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中路399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卫河路交叉口东南角4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玲诉被告裴中文、濮阳市高新区天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慧玲���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慧玲承担。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