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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31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刘某杰申请执行谢某刚、杨某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杰,谢某刚,杨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杰,男,1959年7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高中文化,住楚雄市彝人古镇。被执行人谢某刚,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被执行人杨某红,女,1991年9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妥安乡。本院在执行刘某杰与谢某刚、杨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谢某刚自20176年一月份起每月支付50000元给申请人刘某杰,直至付清为止,双方自行了结,申请人同意终结(2015)禄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禄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泽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