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聂宏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宏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773号申请执行人:聂宏伢。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负责人:陈林,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462940.3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