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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俊洁申请执行龙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洁,龙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陈俊洁,女,199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龙相,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俊洁诉龙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792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龙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龙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936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银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左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