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郑小磊与济源市中原实业有限公司、袁中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磊,济源市中原实业有限公司,袁中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1726号原告:郑小磊(曾用名郑磊),男,汉族,1986年12月15日出生,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常小亮,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源市中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北海办事处庙后村。法定代表人:袁中原,该公司经理。被告:袁中原,男,汉族,1967年8月5日出生,住济源市。原告郑小磊与被告济源市中原实业有限公司、袁中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源市中原实业有限公司、袁中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小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分,并给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还,故诉至法院。被告济源市中原实业有限公司、袁中原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1日,被告济源市中原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郑磊人民币5万元,月息2分,出纳红梅,收款人袁中原,并加盖了济源市中原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该借款利息支付至2014年7月31日。本院认为:被告济源市中原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收款收据为证,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袁中原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款由袁中原个人使用,故原告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源市中原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小磊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济源市中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利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成婉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