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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芬与项金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芬,项金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2946号原告:王芬,女,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项金王,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王芬为与被告项金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项金王归还原告王芬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金王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0日,被告项金王以出具借条的方式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项金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芬借款人民币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项金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练 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钟梓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