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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2执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根如与徐军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根如,徐军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3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根如,男,194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徐军如,男,1975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赣098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在淘宝网拍卖赣C×××××一汽奔腾汽车,买受人廖祖锦(身份证号:)以最高价81432元竞得此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赣C×××××一汽奔腾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廖祖锦所有。该汽车的财产权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廖祖锦;二、买受人廖祖锦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军审判员  周金文审判员  肖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武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