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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2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尚启与王海澎、王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尚启,王广俊,王波,王涛,王海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2997号原告黄尚启,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王广俊,男,194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王波,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王涛,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王海澎,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尚启与被告王广俊、王波、王涛、王海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尚启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尚启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尚启撤诉。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翠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