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2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尚启与王海澎、王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尚启,王广俊,王波,王涛,王海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2997号原告黄尚启,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王广俊,男,194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王波,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王涛,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王海澎,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尚启与被告王广俊、王波、王涛、王海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尚启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尚启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尚启撤诉。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翠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