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民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顾有才与青海汇升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有才,青海汇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民申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顾有才,1960年5月3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委托代理人:杨俊清,方圆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海汇升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16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46号9号楼1单元1274室。法定代表人:冉东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文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鄂宗德,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顾有才因与被申请人青海汇升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青01民终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顾有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祝文甲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人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