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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强与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邱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612号原告:刘强,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邱伟,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刘强与被告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刘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姜冰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