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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白玉和与被告宝清县宝清镇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和,宝清县宝清镇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300号原告白玉和,男,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饶河镇。被告宝清县宝清镇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清县宝清镇。法定代表人魏安明,经理。原告白玉和与被告宝清县宝清镇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玉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玉和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白玉和负担。审判员  蔡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