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桑红玉与田东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红玉,田东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611号原告桑红玉,女,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山县。被告田东明,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桑红玉与被告田东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桑红玉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红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桑红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桑红玉负担。审判员 牛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秋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