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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桑红玉与田东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红玉,田东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611号原告桑红玉,女,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山县。被告田东明,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桑红玉与被告田东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桑红玉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红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桑红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桑红玉负担。审判员  牛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秋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