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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江新法崖民初字第4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梁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江新法崖民初字第4612号原告梁某,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黄某,住江门市新会区。原告梁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员  吴文兴人民陪审员  陈悦新人民陪审员  邓小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