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江新法崖民初字第4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梁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江新法崖民初字第4612号原告梁某,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黄某,住江门市新会区。原告梁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员 吴文兴人民陪审员 陈悦新人民陪审员 邓小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