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2017)执恢169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朱松鹤、赵秀英、吕红英、韩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朱松鹤,赵秀英,吕红英,韩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09928631T。负责人:郑建辉,任主任。被执行人:朱松鹤,男性,汉族,1983年10月18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赵秀英,女性,汉族,1967年07月04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吕红英,女性,汉族,1971年03月16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韩宝华,男性,汉族,1962年01月08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朱松鹤、赵秀英、吕红英、韩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朱松鹤、赵秀英、吕红英、韩宝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松鹤、赵秀英、吕红英、韩宝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松鹤、赵秀英、吕红英、韩宝华银行存款716842元及利息,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包括房地产、车辆等)。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