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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庄生年申请执行陈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生年,陈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庄生年,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畜牧局家属楼4单元502室。被执行人陈泽荣,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城区。本院在执行庄生年申请执行陈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泽荣与申请执行人庄生年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庄生年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该撤销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