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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国清与孙明珍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清,孙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周国清,男。被执行人孙明珍,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国清与被执行人孙明珍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明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221执恢1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郑绪峰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