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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5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三门峡懿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懿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5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门峡懿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开发区三门路(水上乐园南侧)法定代表人:黄晓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城南路179号院。法定代表人:宋俊才,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三门峡懿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2641317.68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安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