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5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5650褚��凯与石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衍凯,石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650号申请执行人褚衍凯,男,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石京,女,1986年8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褚衍凯与被执行人石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4478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石京偿还原告褚衍凯借款本金92500元、利息1万元,合计102500元,自2016年7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3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上述���务先支付利息后支付本金)。如被告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义务,则应另向原告支付2016年6月17日前的借款利息2万元,并就剩余本金自2016年6月18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且原告可就上述未清偿债务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原、被告之间纠纷一次性了结别无争议。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5元,由被告石京负担1000元,原告负担275元。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已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不动产,经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查封的房产,待协商后再书面申请处置已查封的财产。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未能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路爱祥审判员 孙 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