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司救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伟决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0624司救执90号申请人:刘伟,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城关镇。本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伟诉被告周波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鄂南漳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周波赔偿申请人843802.44元。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无法将赔偿款项给付到位。鉴于申请人生活十分困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和《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申请人申请,决定对申请人刘伟进行司法救助,在本决定下达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救助金2000元。审判员 全建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倩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