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6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史殿登与张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殿登,张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7号申请执行人史殿登。被执行人张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05)同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柱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凤海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振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