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44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许某,女,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执行王某与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许某在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海滨数码城租赁×栋×层×号住宅1套,该住宅不便处置且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君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