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6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英萍与杜秀君、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萍,杜秀君,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721号原告:刘英萍,女,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杜秀君,女,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程磊,男,198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萍与被告杜秀君、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英萍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英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均由原告刘英萍负担。审判员  董希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