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贞与粟岳林、任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贞,粟岳林,任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1民初176号原告刘贞,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粟岳林,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被告任霞,女,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被告粟岳林、任霞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新华,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刘贞与被告粟岳林、任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贞、被告粟岳林、任霞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贞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粟岳林、任霞共同偿还原告刘贞借款20万元及利息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19日、2015年12月30日、2016年2月5日和2016年3月2日被告粟岳林向原告刘贞借款4次,每次50000元共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但未约定借款期限。2016年9月,原告刘贞因购房需要遂找被告催收借款,而被告下落不明至今未还款。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应当共同偿还借款。被告粟岳林、任霞辩称:借款属实,但是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没有法律依据。被告粟岳林借款后用于赌博等个人事务上,故被告粟岳林的妻子对被告粟岳林所负债务不能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刘贞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任霞是被告粟岳林的妻子,故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贞对被告任霞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刘贞主张被告粟岳林借款20万元及未约定偿还期限的事实,二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但是原告刘贞没有举证证明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对原告主张利息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原告刘贞所举岳阳县荣家湾镇洞庭村村民委员会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明二被告是夫妻关系,本院依职权调查确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主张于2016年9月已经向被告粟岳林偿还借款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被告粟岳林、任霞称被告粟岳林借款用于赌博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粟岳林向原告刘贞借款20万元,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粟岳林应当归还借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偿还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或者约定利息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主张被告支付按月支付2%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任霞与被告粟岳林是夫妻关系,应当对被告粟岳林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粟岳林、任霞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贞借款20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2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合计7080元,由原告刘贞负担700元,由被告粟岳林、任霞负担638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办理上诉案件受理费缓、减、免交手续)。审 判 长 许宏宇人民陪审员 刘旺晴人民陪审员 梁德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荣玉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规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