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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6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祥康与余罗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祥康,余罗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6427号原告:卢祥康,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余罗毅,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卢祥康与被告余罗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卢祥康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祥康撤回对被告余罗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祥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佳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金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