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6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祥康与余罗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祥康,余罗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6427号原告:卢祥康,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余罗毅,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卢祥康与被告余罗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卢祥康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祥康撤回对被告余罗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祥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佳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金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