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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2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杨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2执1167号被执行人杨俊,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住址贵港市港北区。关于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杨俊罚金纠纷一案,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02刑初34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杨俊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俊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南宁市人民路支行21×××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子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玉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