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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义龙试验区龙广镇义龙汽车租赁行与唐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龙试验区龙广镇义龙汽车租赁行,唐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1209号原告义龙试验区龙广镇义龙汽车租赁行,营业执照注册号:522320600058609,地址:黔西南州义龙实验区龙广镇环城路。经营者:宋明武。被告唐跃,男,1980年5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农民,住安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义龙试验区龙广镇义龙汽车租赁行与被告唐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龙试验区龙广镇义龙汽车租赁行于2017年6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义龙试验区龙广镇义龙汽车租赁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龙试验区龙广镇义龙汽车租赁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义龙试验区龙广镇义龙汽车租赁行负担。审判员  韦康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瑞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