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3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3706号原告:刘某,男,1969年12月16日生,住沛县沛城镇。被告:赵某,女,1970年9月24日生,住沛县沛城镇。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交收取为16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耘审 判 员 杨夫彬人民陪审员 朱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