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邻水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林申请执行四川省龙泉煤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四川省龙泉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水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张林,男,生于1976年1月2日,住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蒿河村6组5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601033010被执行人:四川省龙泉煤矿有限公司,住址邻水县高滩镇马鹿村,法定代表人甘六花,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78912443-X本院在执行张林与四川省龙泉煤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龙泉煤矿有限公司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龙泉煤矿有限公司在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8160060028565618的股权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