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张忠业,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负责人廖林,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悦,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俭,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被告张忠业,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窑头村东南侧(望田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秀芳,董事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被告张忠业、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8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442949.8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小汽车,但目前无车辆下落,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814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海宁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许文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