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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伍子华与眉山嘉峰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子华,眉山嘉峰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伍子华。被执行人眉山嘉峰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伍子华与眉山嘉峰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中,伍子华申请强制执行内容:支付工资款5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眉山嘉峰管道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眉山嘉峰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眉山嘉峰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及房产本院已查封,本案暂不宜处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情况已告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眉山嘉峰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眉劳人仲案字(2016)第568号仲裁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