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兆红与蒲绪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红,蒲绪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005号原告:王兆红,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绪伍,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怀远县。原告王兆红与被告蒲绪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王兆红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兆红自愿撤回对被告蒲绪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兆红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