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晓飞与被告张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飞,张斯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930号原告陈晓飞,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张斯,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原告陈晓飞与被告张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12日,原告陈晓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晓飞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陈晓飞负担。审 判 员 郭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