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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魏雪芹与袁胜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雪芹,袁胜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560号原告:魏雪芹,女,194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范锋磊,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系原告儿子。委托代理人:段书军,平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胜国,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原告魏雪芹与被告袁胜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雪芹提出撤回对被告袁胜国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雪芹撤回对被告袁胜国的起诉。审判员  贺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